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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提戈涅:恶法非法!

在知识论课上,作为“知识与价值观”这一部分的实例,我们看了两集美剧《波士顿法律》(Boston Legal) 的片段,是两个非常有趣的庭审案例。

案例一

一个男人和两个女人同时结婚,两个妻子之间和睦相处,三人有明确的分工,非常幸福地生活在一起。检察院发现后,以重婚罪起诉丈夫。

案例二

一个患阿尔兹海默症的妻子和丈夫约定,在她失去自制的一天,给自己安乐死,让自己有尊严地离开。当这一天到来时,丈夫履行了约定,给妻子注射了过量吗啡。他以谋杀罪被起诉。

作为陪审团,我们全班(26 人)被要求决定两名被告是否有罪。结果是:

案例一:20-6,有罪;

案例二:11-15,无罪。

具体数字可能有出入,但大致如此。这个结果在我看来,非常值得思考,因为两个案例实际上代表了同一类案件,也就是法律精神和法律条文间的冲突——判决却截然相反。(我对两个案例都投了无罪票。)抛开这一点,在每一个案件的讨论过程中,持有罪与无罪观点的同学们都发表了自己的见解。其中非常有代表性的几个意见:

有罪方

——法律规定,一个丈夫最多娶一个妻子。这个丈夫娶了两个妻子,因此他触犯了法律。

——法律规定,公民无权剥夺其他公民的生命。这个丈夫主观上和客观上都造成了妻子的死亡,因此他触犯了法律。

——法律是用来维持社会稳定的。如果允许这个丈夫娶两个妻子,如果允许这个丈夫安乐死他的妻子,那么我们如何保证人们对法律的敬畏与信任?如何保证法律永远能正确运行?

无罪方

——法律只是一种手段,而断案时真正应当考虑的是它所导向的目的。当法律禁止重婚时,立法者的意图要么出于宗教信仰,要么出于家庭幸福的考虑。在这个判例中,我们看到的是一个和谐美满的家庭,没有争执,没有不公,这完全符合立法者的初衷,因此在精神上与法律不违背。

——法律是对社会道德体系的一种制度化规范,但这种规范常常是拙劣的。当法律无法准确反映道德时,我们应当遵从公认的道德准则而非刻板的法律条文。

最近,我读了一部古希腊悲剧《安提戈涅》(Antigone),它恰好在这场法律精神与法律条文的争辩中被法学家们反复援引。因此,我们可以透过《安提戈涅》的价值体系来审视这些案例。


《安提戈涅》是古希腊三大悲剧家之一索福克勒斯 (Sophocles) 的作品,他最著名的戏剧应当是《俄狄浦斯王》(Oedipus Rex),讲述俄狄浦斯王为平息瘟疫寻找杀死先王拉伊俄斯的凶手,最后发现凶手正是自己,因此自我放逐出城的故事——关于他杀父娶母的预言也是出自这部戏。而《安提戈涅》则是《俄狄浦斯王》的后继。《俄狄浦斯王》、《俄狄浦斯在克罗诺斯》(Oedipus at Colonus)、《安提戈涅》三部戏被称作索福克勒斯的忒拜戏剧 (Theban plays)。

索福克勒斯

戏剧的背景是,俄狄浦斯王自我放逐后,忒拜的领主之位传给两个儿子厄忒俄克勒斯 (Eteocles) 和波吕涅科斯 (Polynices) 。他们之间产生了争执,波吕涅科斯出走并带回了七将攻打忒拜城,最终兄弟在决斗中一起死去,王位落到俄狄浦斯的母亲约卡斯塔 (Jocasta) 的兄弟克瑞翁 (Creon) 头上。这段剧情见诸许多希腊文艺作品,尤其是埃斯库罗斯 (Aeschylus) 的《七将攻忒拜》(Seven against Thebes)。

戏剧中,克瑞翁颁布法令,不许任何人埋葬叛国者波吕涅科斯,违者处死。俄狄浦斯的大女儿安提戈涅向妹妹伊斯墨涅 (Ismene) 透露,这条法律是渎神的,因为按希腊的道德与信仰,城邦的公民应当被城邦埋葬。因此作为家人,她要冒死埋葬波吕涅科斯。安提戈涅被发现并被逮捕,但她与克瑞翁展开了关于这条法令的正统性的争论。最终她被处死,并继而导致了克瑞翁的儿子与妻子的死亡。

Antigone donnant la sépulture à Polynice, Sébastien Norblin (1825)

在安提戈涅的陈词中,有这么一段话:

It was not God’s proclamation. That final Justice
That rules the world below makes no such laws.
Your edict, King, was strong,
But all your strength is weakness itself against
The immortal unrecorded laws of God.
They are not merely now: they were, and shall be,
Operative forever, beyond man utterly.

Antigone, Scene II

大意为:

这不是神的旨意。那最高的统治凡尘俗世的正义不会制定这样的法律。国王,你的法令强大,但你的强大在神那不成文而永恒的法条面前是无力的。它们不仅存在于今日:它们曾经也将会永远有效,全然地超越人类的法律。

她反复地说,神要求每个人都能在死后得到埋葬,无论是敌人还是英雄——因为我们不能揣摩神的好恶,但可以遵守神的旨意。神的意志是超越凡人的法律的,当两者冲突时,我们要义无反顾地顺从神而反对法律。

克瑞翁的证词则是,波吕涅科斯作为叛徒,不应和厄忒俄克勒斯获得同样的结局;否则,忠诚的意义就无法得到彰显。退一步说,法条既定,违背了便是不可饶恕的。

安提戈涅的主张,被总结成所谓的 “恶法非法”。也就是,由于克瑞翁的法律违反了“神的法律”,这条法律便是恶的,不具备公信力,不应遵守它。而克瑞翁的主张一定程度上代表了 “恶法亦法”(虽然他显然不觉得这法律是恶法),也就是法律的公信力是内在的而无需证明的,哪怕它违背了人们心目中的“正义”,也应当被执行。

到了后世,尤其是启蒙时期,这两派观点发展成了两个法学学派:自然法派与实证法派。当然,霍布斯或者洛克这样的哲学家不会直接用“神的法律”这样的词,但他们仍然相信,存在一套永恒的“自然法”,能够被每个人用理性感知并认可,而我们的实在法体系不过是对自然法的反映与落实。

为了证明自然法的正确性,就要证明几件事:

(1) 存在绝对的,先验的,普适的道德准则;

(2) 人类可以通过理性而非感官感知这种道德准则;

(3) 法律的目的是为了实现真正的道德与正义。

(1)关于道德的本质,(2)关于认知的本质,(3)关于法律的本质,每一个都关乎哲学的一个中心话题。

其中最反直觉的一个主张应该是(1),尤其是对于我们这些无神论者来说,因为它告诉我们世界上存在不随社会与人类而变化的道德规范(所谓“先验的”)。基督徒、佛教徒或其他宗教信仰者能够接受绝对道德准则的存在,因为他们信仰的神已经用经书透露了这样的内容;但我们中的许多人相信,道德是一种社会现象,是与经济基础、生产关系、阶级背景等脱不开关系的——也就是说,道德是相对的,人类是道德的发明者而非发现者。

Karl Marx: "Morality ... have no history, no development; but men, developing their material production and their material intercourse, alter, along with this their real existence, their thinking and the products of their thinking."

这种论断有其深厚的理论基础,从斯宾诺莎到休谟,都认为事物没有本质上的恶和善。但我们也能够接受许多哲学家在推导自己的哲学体系时,在论证的开头假设一系列“不证自明的准则”,并由此引出后续的结论;这些公理一定程度上可以被称作他们的绝对道德。

哲学家们通过数种途径得到“道德公理”。

一些哲学家诉诸大自然(字面意义),从一些自然现象中得到普世公理。其中我最有感触的应该是《自私的基因》,提出了人类的一切道德与法律都是为了基因的保存与延续。我曾经和一个人有过一段争辩,他把《自私的基因》奉为圭臬,却不承认存在绝对的对错善恶——这应该是他还未理清《自私的基因》所暗示的哲学。但我个人不同意用自然的法则来外推人类的法则,因为人类道德并非为了模仿自然,而常常是为了限制自然(用弗洛伊德的话,即“本我”)。同时,“事情是怎样”这种描述性 (descriptive) 的断言也对于“事物应是怎样”的规范性 (normative) 讨论毫无作用。

许多政治哲学家诉诸理性,从“自然状态”,也就是不存在政府与法律的人类社会出发,探讨人类的道德系统。比如约翰·洛克就认为自然状态下的人类会本能地保护个人的生命、财产与幸福,并建立社会共同体来更好地服务这一目标。当政府的政令不能够满足个人的期望时,公民就有权利通过违抗法律、发动革命等方法来重塑共同体。因此他显然是自然法的支持者。

John Locke: "No one ought to harm another in his life, liberty, and or property."

还有一些有宗教背景的哲学家则从教义中总结“神法”,《安提戈涅》就是一个例子。

但在另外一方,实证法派则反对先验的理念的存在。他们认为价值是中立的,不存在绝对的善和恶,因此自然法研究的“应然法”是虚无缥缈的,无意义的,而只有现存的“实然法”才是有研究价值的。他们只关心法律系统是否自洽,是否能增进社会的福祉与快乐。“增进大多数人的快乐”——这种说法便是功利主义,功利主义的提出者边沁,当然也是实证法派的缔造者之一。在实证法学家心中,法律是不证自明的,或者说是自我证明的,它不依赖于任何其他的理论,而是自成一套理论,由政府的强制力得到保障。

在《安提戈涅》中,索福克勒斯显然表达了对安提戈涅的同情与对克瑞翁主张的反对。他借盲眼先知忒瑞西阿斯(Tiresias,西方文化中一个传奇的形象,《俄狄浦斯王》中,正是他告诉俄狄浦斯王是国王自己杀死了先王)之口,传达了神明对克瑞翁的不满:

I tell you, Creon, you yourself have brought
This new calamity upon us.
Our hearths and altars
Are stained with the corruption of dogs and carrion birds
That glut themselves on the corpse of Oedipus’ son.

Antigone, Scene V

最终,克瑞翁为自己藐视神明,创立恶法的骄矜付出了妻儿双亡的代价。可见索福克勒斯对于“恶法”的排斥,认为创立恶法的领主是傲慢 (arrogant) 而渎神的,反衬出安提戈涅追求“神法”的伟大。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不存在这样一个举头三尺的神明,时刻能矫正恶法,弘扬善法,这也使得实证法系虽然更加易于实施而稳定可靠,却缺少了反思的成分。实证法主张“恶法亦法”,只要法律是由政府颁布的,便应当被公民遵守,却不去细辨法条本身代表的善恶。一个极端的例子:二战中,纳粹德国立法迫害犹太人,许多实证法派的法官对此却不以为然,照例执行,战后审判时也难以作出反思,因为他们认为道德和法律是完全无关的,“应然”的法律不能影响“实然”的法律。

拉德布鲁赫 (Radbruch) 曾经也是这一派的一员,但在战后意识到了这种做法的荒谬后果,因此提出了拉德布鲁赫公式,尝试调和自然法和实证法。他说,维持实在法的可靠性在大多数时候应当超越对正义的追求,除非法律与正义的违背达到了不可接受的程度。此时,这条法律就是“错误的法律”,而不成为法律。

Gustav Radbruch: "Law, even positive law, cannot be defined otherwise than as a rule, that is precisely intended to serve justice."

但在我看来,这不过是实证法向自然法的一次妥协,因为它实际上接受了“正义”在法律中的存在,并以此为准绳衡量法律,更加坚实了自然法的地位。

作为一个为数学的公理化系统所着迷的人,我的直觉让我倾向于先验道德的存在,我们可以像推导数学定理一样推导道德的定理。这种理论虽然没有什么事实的证据(事实上,从演化论的角度,更倾向于认为道德理念是后验的),却令人着迷。想象,我们可以从几个基础的理念,比如“不得伤害他人”,“私人财产不得侵犯”出发,就推导出整个道德体系、法律体系,并且保证这样得到的法律是完全可靠的!虽然现有的哲学理论可能还无法达到这一目标,但我愿意相信“普世真理”的存在。

回到开头的案例。我对于一些同学认为“道德是任意的,可被改变的”观点不敢苟同,因为道德是绝对的,而法律才是可能出错的一方。尤其是在这两个案件中,不存在模糊的边界:保证家庭的幸福、个人的尊严显然是我们希望达到的目的。当法律的手段无法达成道德的目的时,固持现有的手段,去抨击目的的可达性,却不去思考如何改变手段以更有效地达成目的,无疑是荒谬的。

当我们把一个幸福家庭的丈夫送进监狱,给一个深爱着妻子,为了她赴汤蹈火的丈夫安上“杀人犯”的名号,我们究竟在传递怎样的价值观?这是否是立法者所希望看到的?用法律来证明法律是荒谬的——我们对于法律的信服不仅来自于政府的强制力,更来自于我们对法律所代表的价值观与道德的认同。法律必须要由道德来证明,因此恶法非法。如果法律永远被一丝不苟地执行,没有质疑与解释的余地,那么道德将无法落实,社会将无法进步,法律自己的意义也将变得模糊。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大门,大大地刻着"Equal Justice Under Law."